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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涟源市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1-10
关于印发《涟源市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的
 
通        知
 
各镇、乡财政所,蓝田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扩大采购规模,节约采购资金,方便采购单位,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涟源市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涟源市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涟源市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一、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需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提交《涟源市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表格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领取),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品名、规格、数量、预算金额,采购要求等。因特殊情况需采购外国产品和服务的,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后组织专家论证,并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提供书面申请和专家论证意见书。
二、审核资金落实情况。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必须将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资金按要求及时汇入政府采购专户(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预算单项价格1万元以上,批量5万元以上,工程类采购10万元以上),对资金没有足额汇入政府采购专户的,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将不予审批。(收款单位:涟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市建行,账号:43001501069059138888)
三、审批政府采购计划。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采购人提交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确定采购方式。
1、对采购预算单项价格1万元以下,批量5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定点类别除外),1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选择供应商,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的监督下实施采购。
2、对采购预算单项1万元以上,批量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项目在涟源市政府采购网(网址www.lyszfcg.com)上发布询价信息实行询价采购,采购价不得高于各级财政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对不适宜用询价方式来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以及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实行监督采购。
3、继续对办公家具、办公文具、印刷、汽车维修、车辆保险等五大类实行定点采购。其中汽车维修3000元以下,办公家具、办公文具、印刷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自行到市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店(厂)采购,采购任务完成后,凭定点商店(厂)开具的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办理付款手续。定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采购人填写《涟源市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审批后再进行采购。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和会议培训接待及出差定点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公开招标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对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审批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再委托给部门单位或者由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去执行。在具体操作中,对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50万元,服务30万元,工程100万元)实行公开招标。
四、选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确定由采购人自行推荐三家以上代理机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要求具有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乙级以上资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求具有财政部颁发的甲级资质),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的监督下由采购人从三家以上被推荐的代理机构里面随机抽取一家确定为本次招投标活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属于部门招标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具备部门招标采购条件的,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批准,也可由部门组织招标活动,参照代理机构招标程序执行。
五、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根据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抽签确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事宜。
六、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招标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代理机构根据相关资料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该包括投标须知、采购需求、技术要求、评审标准等。对于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将招标文件送专家组审核(专家组的确定由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专家组提出修改意见后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审核招标文件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七、招标文件备案。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审核后在招标文件上签署确认意见。代理机构于发布前2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备案。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在备案时发现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带有明显倾向性、排斥性,以及未能清晰载明评审标准等情况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交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送采购单位确认再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备案。
八、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备案后,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政府采购合法指定媒体和涟源市政府采购网上同步发布招标公告,要求竞争性谈判公告时间不能少于5个工作日,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九、发售招标文件。代理机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发售招标文件。代理机构对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记录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潜在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十、招标答疑及修改。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经采购人同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备案后,在原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十一、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至投标截止时间前3天,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代理机构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上述原因和其他原因,代理机构需要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应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原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十二、组建评标委员会。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一天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经办人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对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标,专家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三、开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开标前应当通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及有关部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对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进行公开唱标并作好开标记录。唱标结束后,所有投标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当废标。采购人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或者调整采购需求后,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
十四、评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封闭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前,由代理机构宣布评标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并印发各评审专家遵照执行。评标专家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承诺书》,推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和投标条件的为无效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以就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疑问要求投标人书面解释和澄清。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合格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服务独立进行评审并签字,必要时标明评审理由。代理机构负责复核、统计各评审专家的评审情况,发现评审差异较大时,可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备查。评审专家认为必要时可修改自己的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专家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统计结果,对投标人的评审名次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十五、定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的,代理机构可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十六、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代理机构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政府采购合法指定媒体和涟源市政府采购网上同步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中标公告发布期内,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招标过程有质疑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起7日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进行答复,答复不满意的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再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受理、答复和处理。
十七、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代理机构应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八、招标资料备案。代理机构在评标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评审专家评审表等资料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备案。
十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将采购合同报涟源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十、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在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组织开展履约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采购单位出具《涟源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二十一、支付资金。
1、国库集中支付。属于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内的,由采购人提供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审批确认的《涟源市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以及合同附件、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2、政府采购专户支付。属于政府采购专户支付范围的,由供应商填写《涟源市政府采购项目付款申请表》,连同《涟源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发票、合同等相关资料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办理付款手续。
二十二、监督检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及整个工作程序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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