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土资发〔2016〕59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今年8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6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对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严格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健全完善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好《办法》,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料提交问题
对申请省、市州组织矿业权出让的,《办法》已就相关资料提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根据工作实际,拟出让范围(采矿权)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拟出让范围实地核查报告可后期提交。其中,后期提交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包括申请的采矿权范围与原探矿权范围不一致,不能利用原地质勘查报告需重新进行储量核实的情形,以及无需开展地勘工作或以往采矿活动证实有可供进一步开采的资源储量,可直接出让采矿权的情形;拟出让范围实地核查报告在省国土资源厅或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核查后提交,但须先提交拟出让范围核查申请表。
二、关于探矿权转采矿权实行招拍挂出让的程序问题
按照《办法》规定,原未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协议出让取得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探矿权人向有发证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转采申请,同时委托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招拍挂出让。
(二)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和委托后,组织对原探矿权人勘查投入成本或取得成本加勘查投入成本进行核定,并签订相关补偿协议。
(三)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实施招拍挂出让;出让成交后,按规定对原探矿权人进行补偿和出让收入溢价部分分成。
三、关于相关文书内容问题
(一)出让文件。包括:出让公告、投标(竞买)申请书、投标(竞买)须知、资格确认书、矿产地的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中标(竞得)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等。
(二)出让公告。包括:国土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勘查区块或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面积、采矿权开采标高、矿种、资源储量(勘查工作)情况、出让年限等;申请矿业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或竞买人资格的要求;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或者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或竞买保证金金额及其缴纳方式、时间、地点和处置方式,以及风险提示等。
(三)成交确认书。包括:交易机构和中标或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成交时间、地点和价格;交易机构和中标或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办法等。
(四)出让合同。包括:主管部门和中标人或竞得人的
名称、地址;成交时间、地点;出让的矿业权简要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范围、面积、地勘工作程度、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以及土地复垦要求等;出让采矿权的服务年限;成交价格及缴款时间、方式;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有关要求等。
(五)交易结果公示信息。包括: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地址;成交时间、地点;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成交价格及缴款时间、方式;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有关要求;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