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国土资发〔2016〕37号
涟源市国土资源局 涟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涟源市石膏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市直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加强石膏矿山开采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石膏矿山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涟源市石膏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涟源市国土资源局 涟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8 月 17 日
涟源市石膏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石膏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6]2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石膏矿山开采管理,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查清全市石膏矿山采空区现状和地质环境破坏情况,依法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破坏地质环境的石膏矿山,综合整治一批存在采空区重大安全隐患或其他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的石膏矿山,建立完善石膏矿山开采准入和退出标准,严格规范采矿登记和安全生产许可,有效遏制石膏矿山采空区引发的地质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
二、成立涟源市石膏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梁 毅 涟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聂顺初 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吴伟庭 涟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肖笑华 涟源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李亦农 中共六亩塘镇党委书记
廖学军 中共伏口镇党委书记
张惠平 中共湄江镇党委书记
傅仲伯 涟源市公安局副局长
谭文学 涟源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肖苏国 涟源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雄奇 涟源市安监局副局长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为颜劲松、万向东、刘建洲、阳自立。办公室地点设涟源市国土资源局。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核查矿山开采情况
1、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核实石膏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持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
2、核实石膏矿山采空区分布情况、形成时间和矿柱尺寸、空顶面积、采空区积水和顶板冒落等地压活动基本情况,以及超深越界开采和开采保安矿柱行为等。
3、核实石膏矿区采空区塌陷情况,以及因采矿引起的池塘干枯、农田干裂损坏及地表水、地下水系统破坏情况。
4、评估矿山采空区稳定性。
(二)开展集中整治
1、依法关闭一批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由涟源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无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矿山开采已导致大面积地面塌陷,地表水严重漏失,房屋及其他重要地面建筑物严重损毁的。
(3)采空区安全隐患严重,采取治理措施也难以消除隐患的。
(4)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5)经论证认为应当予以关闭的其他情形。
2、推进采空区治理。对存在采空区安全隐患的拟保留石膏矿山,要聘请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地质灾害勘查与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采空区治理(预防)方案(见附件1)。采空区治理方案经涟源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各矿山企业按照方案限期落实预防或治理措施、资金和责任人。对地质环境复杂,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采空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挂牌督办,落实相关措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开展修复治理。治理工作结束后,由石膏矿企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和技术单位进行初检。初检合格后,由娄底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涟源市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并组织矿山企业编制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在治理验收通过之前,相关矿山企业不得组织生产。
3、加大对其他相关问题整改力度。超深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利用资源、不按矿山设计采矿、不按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不按矿山安全生产要求落实采空区治理措施的,由涟源市国土资源、安监部门共同提出整改措施,责成矿山企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涟源市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
(三)建立矿山开采管理长效机制
1、实行安全分级管理。根据采空区安全隐患程度与轻重缓急,对保留的石膏矿山采空区实行安全分级管理。
2、做好监测预警。推广采用多通道发射检测系统和微震检测系统对采空区进行稳定性监测,建立采空区稳定性监测档案。
3、建立完善开采准入和退出标准。从资源储量、采矿方法和采矿技术、矿山地质环境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建立完善石膏矿山开采准入和退出标准,严格规范石膏矿山采矿登记和安全许可。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
由涟源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以及专业技术单位和石膏矿山企业认真调查、核实情况,逐个开展采空区稳定性论证与评估,形成调查报告和论证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涟源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安监局根据评审通过的核查报告和论证评估报告填写《xx矿山开采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建立矿山企业开采情况数据库。调查摸底结束后,由涟源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安监部门汇总形成调查报告(含矿山开采情况调查表)报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和娄底市安监局,同时报涟源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底前完成)
(二)集中整治阶段
1、根据核查情况,由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向涟源市人民政府对应关闭的矿提出关闭申请,由涟源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应关闭的矿山作出关闭决定,并按“六条标准”关闭到位,国土资源部门和安监部门按规定注销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关闭名单由市安委会汇总上报娄底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2、对拟保留矿山组织开展采空区治理,由涟源市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娄底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2017年3月底前完成)
3、由涟源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安监局查处拟保留矿山的违规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组织整改验收。(2017年3月底前完成)
4、对采空区治理未通过验收、相关问题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涟源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2017年4月底前完成)
(三)建立开采管理长效机制
1、涟源市安监局对保留矿山实行采空区安全分级管理,并组织矿山企业落实监测预警措施。(2017年5月底前完成)
2、参与娄底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安监部门对本地区石膏矿山开采准入和退出标准的制订。
(四)检查验收阶段
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由涟源市人民政府汇总整治工作情况分别报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和娄底市安监局,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对我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石膏矿山专项整治,对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地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化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地要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整治任务、职责分工、工作步骤、措施要求,扎实做好石膏矿山专项整治各项工作。
(二)强化责任、依法整治。在涟源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矿产资源开采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开采管理;安监部门负责查处石膏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各石膏矿山企业是采空区治理和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采空区的治理和问题的整改。
(三)严格准入、规范许可。国土资源部门和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石膏矿开采准入和退出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新立或扩界采矿权,坚决不予采矿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对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已建矿山,根据当地政府关闭决定,不再办理采矿登记和安全生产许可登记。国土资源部门和安监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从源头上把好准入关。
(四)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采空区治理为契机,加强对保留矿山的巡查监管,防止矿山企业在治理验收未通过前组织生产。要督促矿山企业按照设计要求留足各类保安矿柱,严禁擅自开采保安矿柱,杜绝超高超宽开采。逐步建立采空区安全分级管理、分级监控制度,督促矿山企业采用多声道发射监测系统和微震监测系统等仪器设备对采空区稳定性进行监测,防范地质灾害。
(五)及时报送、掌握情况。在石膏矿山采空区专项治理期间,国土资源局、安监局每季度末要分别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安监局及涟源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附件:
1、涟源市石膏矿名单
2、XX矿山开采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