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国土资发〔2015〕61号
涟源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按照简易程序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的
通 知
各煤矿企业:
为了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支持新一轮关闭退出工作中保留煤矿扩界扩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湘煤关退办[2014]1号)及《关于按照简易程序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210号)等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拟对整合等矿山采用简易程序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用简易程序办理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矿山、新一轮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中单独保留煤矿扩大矿区范围的矿山和扩大生产规模的矿山。
二、适用条件
娄底市保留煤矿规划已经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矿山应具备企业法人资质,不得存在矿区范围投影重叠问题及井口或者巷道超深越界等问题。采矿权延续登记、转让的,可以申请与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三、资料要求
(一)矿产资源整合矿山应提交如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整合主体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被整合矿山的关闭验收合格证明及注销采矿许可证证明;
4.娄底市保留煤矿规划及批准文件;
5.市人民政府关闭整合决定;
6.矿山整合协议;
7.申请矿区范围实地核查表及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申请矿区范围图;
8.参与整合矿山整合前最新的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开发利用方案备案证明及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审查认定表、采矿权评估备案证明;
9.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县级安监(煤炭)、环保部门意见。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包含申请范围是否存在超深越界等违法行为的意见及有关处罚结案资料;
10.申请人关于两年内完成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的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采矿权评估报告编制并获得评审备案的承诺;
11.其他依法应提交的资料。
(二)单独保留煤矿扩大矿区范围或者扩大生产规模的矿山应提交如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娄底市保留煤矿规划及批准文件;
4.申请矿区范围实地核查表及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申请矿区范围图;
5.矿山的储量报告备案证明、开发利用方案备案证明及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审查认定表、采矿权评估备案证明;
6.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县级安监(煤炭)、环保部门意见。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包含申请范围是否存在超深越界等违法行为的意见及有关处罚结案资料;
7.申请人关于两年内完成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的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采矿权评估报告编制并获得评审备案的;
8.其他依法应提交的资料。
以上资料均应按照顺序制订成册,编写目录,并制作成变更登记类型PKG格式的电子报件。
四、其他事项
(一)按简易程序为矿山办理采矿登记,是基于整合矿山和扩界扩能煤矿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相关资料准备,可能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的考虑,而采取的一种服务矿山企业的举措。各相关矿山企业应积极按批复备案的保留煤矿规划范围编制相关资料,确保在2年内完成资料编制、审查和备案。未按时完成资料准备工作的,届时将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二)鉴于我市保留煤矿规划尚未批复,大部分拟保留煤矿采矿许可证将于2015年12月31日前到期,为确保其在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过程中合法有效,请各矿山企业接到通知后,立即按以上要求着手准备相关资料。否则,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我局将提请市矿业秩序清整领导小组对未按程序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其中,申请矿区范围实地核查表及地形地质图等资料,我局已商418队由其提供,各矿山企业在领取《资源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时,可一并向其索要。
(三)在此期间已上报延续、变更登记的力达、杨梅山等因矿山自身原因尚未颁发新证的煤矿企业,原则上必须领回新采矿许可证,方可按简易程序办理。
(四)存在矿界纠纷的拟保留煤矿企业,须提供矿界协议等合同文本。不具法人资质的矿山企业,需提交工商部门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按照简易程序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含被整合矿山)前期欠缴的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的,相应备用金可以按规定转存。按简易程序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矿山未完成价款评估等工作,暂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可于2年后办理延续登记等相关业务时,一并缴纳。
涟源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1月17日
抄送: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土资源所
涟源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