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国土资发〔2015〕39号
各国土资源所,经开区分局,局机关各股室,执法监察大队,局属各单位:
为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国土资源预防违法行为长效机制,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涟源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涟源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6月24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 涟源△ 通知 工作机制
抄送: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娄底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中共涟源市委办公室,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涟源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印发
涟源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机制
一、巡查范围
(一)巡查区域
根据区域分布特点,将我市分为四级巡查区域,突出重点,分级防范。
1、特级巡查区域:①大型基本农田保护区;②娄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③城镇建设规划区。
2、一级巡查区域(重点区域):
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国道、省道两侧50米范围内;③中心城区、建制镇、城乡结合部;④大型企业周边、重点矿区;⑤各类开发区;⑥龙山国家森林公园;⑦湄江国家地质公园。
3、二级巡查区域(较重点区域):
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县道、乡村道两侧;③集镇周边。
4、三级巡查区域(一般区域):
①特级区域、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土地;②项目建设用地;③特级区域、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采矿区。
执法监察大队和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利用现状,结合管辖区域内的有关情况,划定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并绘制成图,报上一级国土资源执法机构备案,巡查区域图应结合实际情况适时更新。
(二)巡查内容
主要是检查土地资源的利用及保护,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下列行为应列入动态巡查范围:
1、违法占用或破坏耕地、基本农田的行为;
2、未经批准或者批少占多、易地占用土地的行为;
3、非法买卖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4、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5、非法开垦未利用土地、破坏土地原貌的行为;
6、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7、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8、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
9、未经批准擅自勘查,边探边采,以采代探矿产资源的行为;
10、其它属于管辖范围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三)动态巡查的重点
1、动态巡查内容重点:防范非农建设违法占地和破坏耕地,防止大范围、群发性无证非法开采和破坏矿产资源。
2、巡查时间重点:违法行为的多发季节,必要时进行全天候巡查。
二、巡查职责
(一)主要职责
1、检查城乡所发生的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宣传、教育、引导国土资源行政相对人依法合理利用国土资源;
2、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正在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制止;
3、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立案查处。
(二)巡查责任
巡查实行股所长负责制,局相关股室和国土资源所负责人为巡查的主要责任人,各巡查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员。
巡查主要责任人对巡查区域内的动态巡查工作负有主要责任,要依据巡查年度规划和月度计划制定巡查实施方案,确定巡查频率,及时报告或解决巡查工作中的问题。
巡查直接责任人对对巡查区域内的动态巡查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具体实施责任区域内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巡查记录,对拒不停止或形成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立即向主要责任人员报告情况。
三、巡查要求
巡查人员要按照规定的巡查周期,对巡查区域开展重点巡查和经常性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及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及时按规定处置到位。对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立案,早移送”,确保在全市范围构建起一个“覆盖严密,功能可靠,反应迅速,信息畅通,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动态巡查网络,有效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工作体制
动态巡查工作由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组织,各国土资源所承担动态巡查的具体工作,其他业务机构积极配合。
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动态动态巡查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组织各国土资源所对辖区范围内的国土资源利用情况进行巡查;对国土资源所的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重点巡查区实行不定期巡查;对各国土资源所的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各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日常巡查工作,对辖区内国土资源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各基层所必须明确2-3名专职动态巡查人员,专门负责动态巡查工作,建立起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责任体系。每次巡查,所长必须亲自带队,按规定的周期对特、一、二、三级巡查区进行重点巡查与日常巡查;要深入到每个矿区、矿点、各村(组)进行全面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及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及时处置。在规定的时间上报相关资料,并做好台帐登记。
各业务机构要加强工作配合。规划、建设用地、耕保、地产、地籍、矿产开发、储量、地环等相关业务股室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用地预审、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年检年审、储量检测等日常检查监督中,要注意发现和搜集违法线索,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书面报告执法监察大队。要将动态巡查工作与建设用地批后跟踪检查相结合,与闲置土地清理相结合,与矿山企业年检相结合,与矿产资源动态监测相结合,与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登记相结合,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切实纠正违法行为,确保国土资源管理政策落到实处。
(二)工作处置机制
1、巡查人员在履行日常巡查工作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在核查、制止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或行政执法证等有效证件。
2、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要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说明其行为将产生的后果,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中止、纠正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巡查主要责任人审查后,可不予行政处罚。对农民建房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在其自行纠正又符合建房条件的情况下,巡查人员及相关业务股室要及时指导并做好服务工作。纠正及指导情况,应如实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中。
4、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当场制止,即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向当事人、相关单位和知情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对违法现场进行初步勘测。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书面报告。
5、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报告的可以先行口头报告,并在巡查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填报《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报告表》。执法监察大队在收到各国土资源所填报的《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报表》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查处,同时书面通知各相关业务股室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对每次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拍照,2个工作日内进行冲印,及时整理粘贴。
7、每次巡查人员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填报相关报表,上报到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要按《湖南省国土资源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上报相关资料。
8、巡查人员对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情况,建立动态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巡查时间、巡查线路、巡查情况记录。如发现违法行为,必须记录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简要情况说明。对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线索,要建立登记簿,如实登记,及时核查处理。对每次的巡查情况,要认真填报《巡查记录表》,按时间顺序分季度或分年度装订成册。
9、对巡查中发现不属于本级国土资源部门管辖范围或超越处理职权的违法案件,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送。对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本部门不能单独处理的,应逐级上报。
(三)工作时效
1、巡查时效
(1)每一个星期必须对辖区内的所有社区和行政村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一次全面地毯式巡查。特级区域、一级区域重点巡查。
(2)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按市人民政府和本局关于严防非法矿反弹的工作规定进行巡查,每10天必须至少巡查一次。
(3)农闲、节假日等违法行为多发时段,要加大巡查力度。节假日期间,要安排值班巡查。
(4)除上述3项外,各国土资源所要根据工作职责、巡查区域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趋势与规律,确定巡查频率,确保巡查效果。
2、报告时效
(1)土地动态巡查实行月报制度,各国土资源所要认真填报《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月报表》,在每月20日前报执法监察大队。
(2)矿产动态巡查工作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旬报制度,每10天报一次情况。各国土资源所认真填报《涟源市非法煤矿及合煤矿违法生产行为督查考评表》,在每月的8、18、28号前报执法监察大队。
(3)对本部门无法处理的重大违法案件,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而难以制止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报,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四)工作保障机制
建立动态巡查经费保障制度。
1、每年初,由执法监察大队根据各基层所的管辖范围、工作量,拟定年度动态巡查工作经费安排方案,呈报财务股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局长审定后实施。动态巡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动态巡查和执法监察相关的工作。各国土资源所要合理使用好动态巡查工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截留、私分动态巡查经费。
2、动态巡查人员实行定岗、定员,实行岗位津贴补助制度。
3、各国土资源所要将精干力量充实到动态巡查工作岗位,局机关各股室要为动态巡查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四、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动态巡查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业务股室和国土资源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执法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执法监察大队、监察室、办公室、财务股、规划股、耕保股、建设用地股、地产股、地籍股、矿产开发管理股、储量股、地环股、各国土资源所。
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抽查、联查等督查方式,对全市各个区域内的巡查工作区域进行全面检查。每季度组织巡查小组进行互查,并根据举报和有关部门反映的情况随时进行督查。
五、责任追究
巡查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将严格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对动态巡查工作中违反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2、对违反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依法制止、不依法查处的;
3、因巡查不到位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4、疏于巡查造成群体性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的;
5、因巡查不力,土地秩序管理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动态巡查是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将违法行为消灭在始发状态的有效手段,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基础工作,是开展国土资源一切工作的保障。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动态巡查工作的极其重要性,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能、职责,确保动态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因巡查不力引发的失职、渎职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