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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机制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8-06
 
 
 涟国土资发〔201538

 

各国土资源所、经开区分局、执法监察大队:

近年来,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土地执法监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行为发现机制

各国土资源所、经开区分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巡查责任,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和土地违法的形势和特点,合理划分巡查区域,有针对性地确定巡查频率和巡查重点并落实责任人,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

违法线索发现,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国土资源所、经开区分局为责任单位。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机制

各国土资源所、经开区分局要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而难以制止的土地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在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执法监察大队报告(重大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报告),2次制止无效后需提交立案呈批表报执法监察大队。

报告、提交立案呈批表,国土资源所、经开区分局为责任单位。是否立案查处执法监察大队为责任单位。

(三)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的规定,为了规范执法查处文件,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明确责任主体,完善案卷资料。

1、调查取证(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影像证据、制止文书等资料收集)、调查报告、处理决定呈报表等资料,国土资源所、经开区分局为责任单位。

2、案件分析、案件审理、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完善,执法监察大队为责任单位。

3、执行,国土资源所、经开区分局、执法监察大队为共同责任单位。

4、结案,执法监察大队为责任单位。

5、立卷归档,国土资源所、经开区分局为责任单位。

6、涉及需要移送公安、检察、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案件,执法监察大队为责任单位。

涟源市国土资源局

2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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