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砖厂
调查机关 涟源市国土资源局
调查时间 2011年9月5日至2011年9月24日
当事人情况 黄镇球,男,46岁,三甲乡阳硐村石坝组人
黄国生,男,46岁,三甲乡阳硐村石坝组人
黄建新,男,54岁,三甲乡阳硐村台上组人
经调查认定你的主要违法事实: 2002年8月,三甲乡阳硐村黄镇球、黄国生、黄建新以黄镇球为首合伙,未经批准,以700斤稻谷/年/亩租用三甲乡阳硐村10.36亩耕地建砖厂,生产粘土砖。经多次制止无效,2004年5月至今,该砖厂转给黄国生一个人经营,黄国生接手后认为生产煤矸石砖没有扩大砖厂用地范围,通过测绘,该宗地面积为16.1亩,其中水田13亩,荒山地1.1亩,旱土2亩,黄镇球、黄国生、黄建新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及荒山地建砖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且数量较大,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的规定,且市委领导高度重视,信访矛盾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的规定,
处理意见 一、将此案移交涟源市公安局追究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责令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
原状;
三、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元)。
承办人签名(盖章)
2011年 10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