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 种类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备注 |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一、耕地开垦费 |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 水田2万元/亩 旱地1.2万元/亩 | 经批准占用耕地但不能补充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计划补充耕地但尚未实施的,补充耕地未经有权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 |
二、土地复垦费 |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 根据土地破坏程序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而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或个人 | 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三、土地闲置费 |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 土地成交价款的20% | 造成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或个人 | 由当地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四、利用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费 |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 | 数据库成果资料费1:10000的电子数据900元/幅,打印纸质数据175元/幅 | 利用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 |
五、工本费 | | | | |
1、土地证工本费 |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 | 10元/证 | 领证者 | 湘财综[2015]10号对小微企业免征 |
2、房屋登记费 | | | | |
①住宅 | 湘价费[2009]169号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 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 | 35元/件 | 领证者 | 1、申请预告登记不得收费。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2、因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而申请变更登记,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3、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明确后,房屋登记收费统一按不动产收费政策执行。湘财综[2015]10号对小微企业免征。 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②非住宅 | 260元/件 |
3、林权证工本费 | 湘发改价费[2014]21号 | 5元/证 | 领证者 | 湘财综[2015]10号对小微企业免征 |
4、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 |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 100元/证 | 变更换发证者 | |
| 六、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财综 [2006]85号 | 20元/m2 | 见文件 | |
国有资源收益 | 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 | | | |
1、采矿权使用费 | 湘财综 [2003]14号 | 按矿区面积大小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采矿权人 | |
2、探矿权使用费 |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 | 探矿权人 | |
八、矿业权价款 | | | | |
1、采矿权价款 | 湘财建[2007]75号 | 协议出让的,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招、拍、挂出让的,价款为最终的成交价 | 采矿权人 | |
2、探矿权价款 | 探矿权人 | |
基金 | 九、土地出让价款 | 湘财综[2007]26号 湘财综[2007]65号 | 协议出让的,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招、拍、挂出让的,价款为最终的成交价 | 受让人 | |
十、土地收益金 | 湘财农税字[1999]28号 | 按年收取的,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 | | |
服 务 性 收 费 | 十一、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 | | | | |
1、查询费 | 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 | 单位资料:32元/宗次 个人资料:16元/宗次 其它资料:40元/卷次 | 资料查询者 | 农民查询自家住宅基地的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免收查询费 |
2、证明费(含查询费) | 单位:80元/宗次 个人:20元/宗次 |
十二、地(矿)产交易服务费 | | | | |
1、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按成交额分段累计) | 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 [2016]147号 | 费率按差额累进计算。①500万元及以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1.46%,矿业权2.43%。②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22%,矿业权2.03%。③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0.81%,矿业权1.62%。④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0.32%,矿业权0.97%。⑤1亿元至50亿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0.06%,矿业权0.06%。⑥50亿元以上,国家有建设用地使用权0.04%,矿业权0.04%。 | 受让方 | 1、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或从其约定,出租由出租方承担,抵押由抵押方承担。2、新建房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交易服务费住房按每宗(证)72元,非住房按每宗144元收取。3、政府指定的土地(矿产)有形市场管理机构,不得委托或授权拍卖公司拍卖土地。法院因诉讼等需要可以委托或授权拍卖公司拍卖土地,但必须到政府指定的有形市场管理机构备案,佣金按《拍卖法》有关规定执行。4、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只限于净土地出租、抵押。随房产一起出租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5、经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土地或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规定标准减半收取。6、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转)让宗地(矿)未成交的,按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每宗不超过1620元的服务费用。7、农村集体土地流传服务费由委托方承担。 |
2、协议出让土地矿产 | 按成交额的0.5%计费,收费额低于765元的按765元计收。 | 受让方 |
3、协议转让 | 土地 | 单位按成交额的0.72‰,低于1440元的按1440元计;个人576元/宗。 | |
矿产 | 按成交额的1.08‰计费。 | |
4、出租 | 按单位288元/宗,个人72元/宗。 | 出租方 |
5、抵押(居住用地) | 按成交额的0.36‰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2160元,收费额低于160元的按160元计收。 | 抵押方 |
6、农村集体土地流转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按总价的0.16%计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年度价×流转年限)的0.08%计收。 | 委托方 |
十三、测绘费 | 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 国测财字[2002]3号 湘价服[2012]87号 | 见文件 | 委托人 | |
十四、拔地定桩、放线 | 湘价服[2012]87号 | 每拐点不超过400元 | 委托人 | |
十五、政府重点工程建设用地代办服务 | 湘价服[2012]87号 | 按征地费用分段累计计费;征地费用总额500万元及以下为2%,低于3000元按3000元计;500万元以上为1%,但一宗地收费最高不超过300000元 | 委托人 | |
十六、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服务 | 湘价服[2012]87号 | 见文件 | 用地单位 | |
服 务 性 收 费 | 十七、建设档案利用服务费 | | | | |
出具证明(含查询费) | 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 | | | 查阅结果为无房户的3.6元/卷次 |
(一)产权证明 | | |
1、私产 | 14.4元/卷次 | |
2、其他产 | 54元/卷次 | |
(二)查询、验证产权档案 | | |
1、私产 | 14.4元/卷次 | |
2、其他产 | 36元/卷次 | |
3、产权限制 | | |
①私产 | 54元/卷次 | |
②其他产 | 144元/卷次 | |
(三)档案资料复印费 | 按实际收取工本费,明码标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