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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登记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5-02
 
 
涟源市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变更登记管理制度
 
 
一、受理范围
1.涟源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的。
2.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初审。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6.《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7.《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8.《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9.《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10.《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11.《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13.《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1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
16.《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17.《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合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序[2006]365号)
三、申报资料(4套)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辖区国土资源所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
4.井上、下对照图及工程平面图(由资质单位编制)
5.具备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储量报告、环评报告及审查意见、备案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8.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地的资金证明材料及技术和设备条件说明
9.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
10.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意见意见及相关资料
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证正本、副本(原件)
3.辖区国土资源所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储量核实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书及专家审查意见
5.环保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部门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7.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防件评估报告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10.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其变更后的占用资源储量登记说明
转让变更(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应补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金证明材料及技术和设备条件说明
4.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5.采矿权转让批准通知
6.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扩大矿区范围的变更申请,审批时限为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标准:2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采矿权价款汇入财政汇缴专户。申请人接到《涟源市国土资源局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涟源市发证权限的采矿权变更申请经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不予办理的,向申请人发送《涟源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准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款凭证,办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发证权限的采矿权,经初审合格后,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不合格的,退回采矿权人。
 
 
二OO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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