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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注销登记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5-02
 
 
涟源市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注销登记管理制度
 
 
 
一、受理范围
1、涟源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
2、上级主管国土资源部门发证权限的采矿许可证,要求申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注销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7.《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8.《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三、申报资料(4套)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
2.井上、下对照图及工程平面图
3.闭坑地质报告、闭坑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资料的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地质储量情况及报销批准文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及批准文件(原件)
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8.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六、办理批复
涟源市国土资源局发证权限的采矿权,经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经审查决定准予注销的,申请人领取《涟源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注销通知书》。经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申请人领取《涟源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通知》。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发证权限的采矿权,经初审合格后,上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合格的,退回采矿权人。
 
 
 
 
二OO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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