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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5-02
 
 
涟源市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制度
 
一、受理范围
1.申请转让涟源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发证的采矿权。
2.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采矿权转让初审。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5.《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勘发〔1998〕11号)
6.《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及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0号)
7.《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
8.《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9.《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10.《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12.《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3.《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14.《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15.《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建〔2004〕262号)
三、申报材料(4套)
1.转让申请报告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3.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包括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矿山所在地的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
6.辖区国土资源所关于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原件)
7.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以及辖区国土资源所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
8.国有(集体)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证明),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9.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
10.再次转让的,提交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12.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受让人资质证明文件
14.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缴款方式为分期缴纳的,应由受让人提交缴款承诺书和缴款计划
15.开发、储量、环评报告及评审备案书
四、审批时限
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按照“缴款通知书”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涟源市发证权限的采矿权转让经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同意转让,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申请人按照“缴款通知书”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款凭证领取有关批复。不予办理的,向申请人发送《涟源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
上级发证权限的采矿权转让,经初审合格后,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合格的,退回采矿权人。
 
 
 
二OO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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