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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初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4-03
 

涟国土资发〔2013〕15号
 
 
各国土资源所、经开区分局、相关股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复垦条例》、《湖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的规定,为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初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我市是矿业大市,矿山年检工作是矿产资源开发监理的重要环节。今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对年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确保该项工作不走过场,切实监督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按时保质完成年检任务,各单位务必认真对待年检初审工作。
二、专人负责
   各国土资源所、经开区国土资源分局必须安排1~2名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名单于每年3月15日前报矿产管理股。同时,认真领会涟国土资发[2013]14号文件,并将文件精神切实贯彻到各采矿权人。
三、认真梳理
   对照涟国土资发[2013]14号文件,认真梳理年检工作所需资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见附表1),由矿管股颁发到各单位,各单位也可在局门户网站下载(http//www.wlxkq.com),并督促矿山安排工程技术人员认真填写;《矿产资源统计基础报表》须派人到储量股领取,并对照数据库认真填写。
四、时间要求
   每年的元月1日至4月30日为年检时间,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检初审工作,同时督促采矿权人到我局完成年检工作,并于每年的4月25日前将年检汇总情况报局矿产管理股。对逾期未完成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采矿权人,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年检结果将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由我局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年检工作将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各单位年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本通知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涟源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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