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好,欢迎光临涟源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今天是: 简体版 | 繁体版 | RSS订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群导航 省厅主站 区县: 用户名: 密码: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12336
 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 办事指南
关于印发涟源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12
LYDR-2010-01034                涟政办函〔2010〕117号
 
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涟源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蓝田街道办事处,涟源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有关矿山企业:
《涟源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资源  方案  通知

涟源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
工 作 方 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矿山企业开采秩序,促进矿山企业依法守界开采,防范因超深越界开采引发安全事故,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4号)和《湖南省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0〕2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8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持证矿山开采现状普查,对全市所有矿山企业综合各部门监管信息、历史资料、现场检测成果进行排查,彻底掌握全市矿山企业开采现状;责令超深越界开采的矿山退回批准范围内开采,坚决关闭超深越界开采且拒不整改或屡整屡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资源已经枯竭的矿山,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根本好转;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推进我市矿业经济安全、高效、环保、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地下开采企业。
主要是煤矿、石膏矿、锰矿,特别是2008年1月以来存在超深越界开采的矿山。
(二)以下区域矿山:
1、省、娄底市、涟源市挂牌的重点矿区(见附件1);
2、小矿密集、矿权重叠和资源纠纷突出地区的矿山;
3、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周边的矿山。
(三)媒体披露、群众举报有超深越界嫌疑的矿山。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9月14日前)
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部署工作,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尤其要深入矿区和矿山企业宣传发动,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0年9月15日—10月10日)
1、矿山企业自查自纠。矿山企业在9月25日前向市整治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由矿山法定代表人、驻矿安监员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签字认可的最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退回并打好永久性密闭的超深越界矿山,可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隐瞒不报、不主动整改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罚。
2、重点矿山全面实测。市人民政府委托有矿山测量资质和地勘资质的技术单位对整治重点矿山开展井巷工程测量。测量单位根据测量成果,提交矿山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及《矿山超深越界鉴定书》,说明测绘时间、过程、方法、矿山开采现状、是否超深越界、越界开采区域的地质情况及越界开采矿产资源量等。国土资源、安监、煤炭部门抽调工程技术人员参与监测,并对测绘成果审查核实。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核成果,分矿山填报《超深越界开采矿山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并登记造册,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于2010年10月10日前报娄底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顿阶段(2010年10月11日—11月30日)
对存在超深越界行为的矿山企业,区别情况,分类处置:
1、关闭一批。对超深越界情节严重的矿山,由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出名单,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超深越界情节严重:
(1)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而拒不退回的;
(2)一年内有2次以上(含2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
(3)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矿井进行实测、下井检查或对超深越界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设置障碍的;
(4)超深越界开采保安矿柱、防水矿柱的;
(5)超深越界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有巷道垮塌、掉底等危险的;
(6)在水库、河流、铁路、公路、桥梁、居民密集区等周边超深越界开采;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存在上述情形的矿山企业,市人民政府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做出关闭决定,相关部门凭关闭决定及时吊(注)销相关证照。决定关闭的矿山名单,在11月底前报娄底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整顿一批。对查出超深越界开采的矿山,除予以行政处罚外,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停产整顿期间,各相关部门应相应采取暂扣相关证照,停供火工产品,停供准销准运证,没收违法采出的全部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等措施,加大案件处罚力度。对超深越界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退界措施,超深越界矿山必须彻底拆除超深越界部位的设备和设施,在越界处打好永久性密闭。国土资源、安监、煤炭部门抽调执法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联合验收组,对超深越界矿山进行监管和验收。验收合格的,填写《矿山永久性密闭验收认定书》,并签字盖章。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凭《结案报告》、《矿山永久性密闭验收认定书》和矿山企业出具的《守界开采承诺书》,解除停产整顿。对擅自打开密闭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关闭。
3、整合一批。对生产规模、矿区面积小、相互超深越界的矿山,根据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按照自愿、合理、合法的原则,引导其进行整合技改,提高规模效益。鼓励和支持规模、资金、技术、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相对优势的矿山收购、兼并小矿,通过资产和产权延续把更多的小矿纳入矿山企业管理控制体系。对应整合而无法达成整合协议的,区分情况予以关闭或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0年12月)
建立落实预防和治理矿山超深越界的长效机制,确保长治久安。
1、完善矿区范围公告公示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形式,将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向社会公示。矿山企业应当在矿山出入口或其他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永久性固定标牌,将矿山的矿区范围示意图、拐点坐标、采矿许可期限、发证机关、井筒数量和各井筒功能进行公示,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社会监督。
2、完善矿山资料定期申报制度,建立矿山开采诚信档案。矿山企业应定期测量,每季度向主管部门报送最新的井上井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生产、销售、储量动态变化情况的相关报表和资料。对2008年1月1日以来存在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要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诚信档案。档案要详细记载矿山超深越界开采的时间、位置和处理情况等。对存在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企业,同时告知煤炭管理部门。
3、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建立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建立矿山动态监测数据库系统,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管理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矿山涉嫌超深越界开采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在依法履行各自相应职责的同时,应相互通报信息。相关监管部门在查询、调阅矿山企业图件资料时,相关矿山企业、测绘机构及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集中行动,联合检查,对重大案件实行联合执法、联合查处,合力打击。
4、完善储量动态监管制度,建立行政审批会审制度。进一步强化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矿山资源储量枯竭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坚决予以关闭。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储量报告编制单位、矿山测量技术单位的监管,对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执法监察部门要参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会审,层层把关,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2月初—12月中旬)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写出总结报告,于12月3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国土资源、监察、财政、安监、煤炭、公安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对各乡镇办事处、相关部门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做出处理。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将对相关乡镇办事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免约谈;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涟源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梁小兵同志任组长,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监察、财政、公安、工商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矿山超深越界专项整治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都要确定一名专职联系人,及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和沟通。市人民政府从收取的矿业权有偿处置收入中安排专项行动工作经费,用于购买专用设备、井巷工程实测、培训指导、专题会议、宣传资料等费用,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2、落实责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明确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是整治矿山超深越界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矿山超深越界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财政部门要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3、加强督促指导。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部门的整治超深越界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督查和检查验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附件:1、涟源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重点矿区名单
      2、涟源市超深越界开采矿山基本情况一览表

附件1
涟源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重点矿区名单
1
斗笠山矿区
2
金竹山矿区托山井田涟源段
3
渣渡矿区路馆井田
4
渣渡矿区浆江井田
5
渣渡矿区梨子湾井田
6
渣渡矿区良相井田
 
 
 
 
 
 
 
 
 
 
 
 
 
 
 
 
 
 
 
 
 
 

附件2
涟源市超深越界开采矿山基本情况一览表
填表单位:                 乡镇(印章)                                                   填表时间:
序号
矿山名称
所在乡镇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开采
矿种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本次发现超深越界情形
本次超深越界查处情况
2008年以来超深越界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备注
 
 
 
 
 
 
 
 
 
 
 
 
 
 
 
 
 
 
 
 
 
 
 
 
 
 
 
 
 
 
 
 
 
 
 
 
 
 
 
 
 
 
 
 
 
 
 
 
 
 
 
 
 
 
 
 
 
 
 
 
 
 
 
 
 
 
 
 
 
 
 
 
 
 
 
 
 
说明:1.本次发现超深越界情形是指井下巷道或采场超深越界多少米,有多种情形时应全部填写,超深越界情况复杂的应在备注栏中详细说明;
       2.本次超深越界查处情况是指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下发处罚告知书、下发处罚决定书及处罚金额,实际执行到位情况及数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况;
       3.2008年以来超深越界情况是指:A(首次超深越界),B(累计2次超深越界),C(一年内2次超深越界),D(累计3次或3次以上超深越界);
       4.各相关部门须于2010年10月10日前填写本表并报送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一篇        下一篇
无标题文档